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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疏文对审判席上的纪潜说:「审判员,对方律师说我当事人与北陆工厂不属于劳动关系,纯属狡辩。
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规定,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,但具备下列情形的,劳动关系依然成立。
」
简疏文念道:「一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;二丶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制度适用于劳动者,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,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;三丶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。
」
接着,简疏文开始举证:「第一条,主体资格,我当事人和北陆工厂具有成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资格;第二条,受管理,大家请看这几张照片。
」
简疏文拿出几张照片一一展示,「这张是我当事人在厂区的集体宿舍,这张是我当事人在集体宿舍生活的照片,这张是宿舍的规章制度表,规定了几点出操丶几点熄灯。
北陆工厂把我当事人的工作生活安排得满满当当,如果连这都不叫受管理,那就真不知道什么才叫受管理了。
」
审判席上的纪潜点了点头。
简疏文继续说道:「第三条,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。
这个更无需多说,众所周知,北陆的主营业务是电子代工,北陆的几个厂区都是做电子代工的工厂,符阖第三条情形。
」
简疏文把照片收起来,掷地有声地说:「不管被告跟我当事人以什么样的方式签了什么样的协议,只要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,那就属于创建了劳动关系,都归《劳动法》管理。
被告北陆工厂处心积虑地弄了一份所谓的《服务协议》,试图避开《劳动法》对用人单位的约束,不仅侵害了我当事人的权益,还给用人市场带来了非常不良的影响,这样的风气不能纵容。
」
经过几个小时的抗辩,简疏文证据充足,跟对方律师的辩论打得游刃有馀,最终,对方败下阵来,这场官司简疏文方胜诉。
庭审的最后阶段,纪潜宣布全体起立,宣读判决书。
在判决书中,纪潜宣布,原告胜诉,被告败诉,被告北陆工厂应满足工人们提出的合理要求:
一丶工厂未依法签署劳动合同,应当向工人赔偿二倍工资。
二丶工厂应为工人补缴社保并支付赔偿。
三丶工厂搬迁导致工人遭遇集体解雇,工厂应以正式员工的标准向工人支付解雇赔偿金。
四丶工厂两名工人自尽一事,工厂应负担起雇主的责任,认真调查,妥善善后。
在判决书的最后,纪潜说道:「公司在跟员工签订合同时有责任向员工解释合同内容。
利用别人知识上的漏洞钻别人空子,钻法律空子,这不仅是对他人的傲慢,也是对法律的蔑视,这种风气不可纵容。
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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